第四百五十八章 三选一(第1/3页)

作品:《覆手繁华男主是谁

石英:“这我不太清楚。”医院行政与业务分离。

王磊站起来:“医院律师接触小石双亲,不代表他们在协商赔偿,有可能愿意提供道义帮助。比如考虑到双亲的心情,有没有医院力所能及,能帮助的事情。”

曹云问:“比如免费测个血压?”君不见多少药店门口免费测血压,风气真好,大家都是活**。老板竟然发工资让员工去当义工。

王磊被问的不知道怎么回答,无奈道:“也许吧。”好想扁人。

曹云道:“看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中死亡是跑不掉了,那我们只能来探讨一下故意伤害这个问题了。我先说明我方的观点:小石威胁到小花的生命安全,小山在非暴力不能阻止小石的情况下使用了暴力,其主观行为符合紧急避险,因此其客观行为不能被定义为故意伤害。准确来说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在刑罚上区别不是很大,从某种角度来说,致人重伤可能要赔偿的钱会更多。故意和过失区别就大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顶。过失致人死亡三年起步,七年封顶。情节轻的三年以下。

王磊很不解:“曹律师你是不是弄错了?监控显示小山用板砖拍打小石的后脑,是主动行为,怎么是过失呢?如果是小山举了板砖,小石主动用脑后撞击板砖,那才能称为过失。”

曹云道:“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伤害他人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等这个字需要解释或补充。否则等字给了法官极大的权限,大陆系法律中,等是常用词。要么人们不会说寻衅滋事等是口袋罪。

曹云道:“检控官,我们首先就事件先进行定义,否则会浪费时间。你看我这么描述对不对:小石十分钟内多次挑衅,攻击和谩骂小花,其中包含了一些比较恶毒的言语。”

王磊点头:“没有疑义,警方对目击证人做的笔录说明了这点。”

曹云道:“第二个认识:小山试图阻止小石攻击小花的言语和肢体动作。”

王磊:“没有疑义。补充一点,根据监控和笔录,小山阻止小石有肢体小冲突。”

曹云:“小石的体重、身高和力量超过小山。”

王磊不吭声。

曹云也不追问,抽出几张复印件给法官和陪审团,这不是证物,是对受害者和被告的基本资料。数据中小石的体重为九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八五。小山的体重五十五公斤,身高一米六三。

曹云道:“很显然现场情况是这样的:对小花情况极其焦虑的小山,在使用语言和肢体无法阻止小石,反而被小石轻松推开情况下。小山要阻止小花跳下来必须先阻止小石的攻击,这也是当时小山为拯救小花所能做的唯一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在武力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小山想起人群外有板砖,于是他无奈的使用了武力阻止小石。事实证明这个手段很有效,在楼下出现这个变化后,小花放弃了自杀。”

王磊道:“对方律师,在开庭时候我已经说明了几点,我再重复一下:小花听不见小石的声音。由于角度太小,小花无法清晰领会楼下人的肢体动作,并且小花在做笔录清楚说明,自己是受到警员的劝说才放弃自杀,和小山与小石没有任何关系。”

曹云道:“我们一个个问题处理,首先是小花听不见楼下的声音,但是楼下人知道小花听不见他们的声音吗?在警方对目击者做的笔录中,80%的围观群众表示对小石的谴责,他们同时表示担心小花会因为小石的言语而冲动自杀。剩余20%的围观群众也没有提到小花听不见楼下声音。且不说围观群众心态如何,可以看出,围观的所有人都不清楚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现场超过十分钟的小石。如果小石知道这一点,他也不会泼妇一般长时间在楼下起哄,责骂,挑衅和对小花人身攻击。”

曹云道:“控方的实验报告是:小花听不清楚楼下的声音,不代表听不见楼下的声音。有理由相信小山和广大群众是一样的认识,他们都认为小花能听清楚小石对其攻击的语言。笔录就是最好的证明。根据民间机构反自杀联盟的数据统计,有30%的成功自杀者都是受到围观人员的挑衅和鼓励,最终进行了自杀。小山主观没有伤害小石的意思,他主观上是阻止小石对小花进行伤害,所以才用板砖攻击了小石。”

王磊有些难,他没有看完目击者的笔录,同时他不认为这会是曹云辩护的核心内容。他认为曹云会从医院打开缺口。王磊不能否认十多位目击证人的笔录,王磊也相信曹云不会乱说。

王磊的思维:小花听不见,所以小石对其没有伤害。

曹云的思维:小山以为小花听得见,小石对小花具备伤害。

王磊出现了司马落曾经经常出现的错误,涉及面太多,太广,对细节不够注意的问题。九尾相对在这方面就非常优秀。如果是九尾,九尾会提出小山还有阻止小石的办法,比如同样的音量干扰,比如使用轻武力,给他一巴掌等具备攻击和侮辱性,又没有实质伤害的举动。

一旦控方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