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章 《中苏停战协定》(第3/3页)
作品:《飞豹出击》本停战协定的事件业已发生时,须立即将该违反协定事件报告中苏双方指挥员。
第二条停火线与非军事区停火线的确立,接照在停火命令生效时,由中苏双方一线指挥员共同签署的所处位置的地图,由军事停战委员会核定后,加以明确的标志。由中苏双方一线指挥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员会和第三方监督机构监督所有设署在停火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
中苏双方均不得在非军事区内,进行任何敌对行为和一切武装行动。
未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越过停火线。
非军事区内的任何军人或平民,未经其所要求进入地区的最高指挥员特许,不准进入任何一方军事控制下的地区。
除与办理民政及救济有关的人员及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进入的人员以外,任何军人或平民不准进入非军事区。
非军事区内所有人员除民政警察按军事停战委员会规定可携带自卫武器之外,其他人员未经军事停战委员会特许不得携带武器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