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四章 犯叁(下)(第2/3页)

作品:《覆手

答:“因为钱,为了钱。”

原来在案发之后,由于是典型案件,他们获得了绝大多数网民的支持。大量网民因此抨击现行法律,称不能保护自己妻子的男子算什么男人。除了键盘侠也有实干派,夫妻两人获得了多个权人机构的支持。并且有多位热心人为了官司帮助他们众酬。在这种压力之下,证人只能选择了沉默和配合。与其说是为了钱,不如说她被舆论所绑架,不敢说出真相。

在最终判决出台之后,舆论一片高呼:正义战胜了法律,东唐第一好法官。

在本案中,舆论冲击了司法,是导致最终陪审团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最主要原因,也是法官裁定防卫过当的最主要原因。

本案事实非常清楚,问题就出在死者已经倒地昏迷,没有任何反抗之力,或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被告用手中钝器再多次砸击死者头部。辩护律师没错,人的情绪是线性而并非阶段性,怒气持续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大名城的庭审可以发现本案矛盾点。

第一条:犯叁妻子被暴力袭击,这有客观的证据作为依据。第二条,犯叁妻子没有穿内衣迎接陌生人,又不符合第一条情况。第三条,犯叁知道晚上有人上门讨债,其还故意接下外出工作,扔下妻子一个人。

三条就可以推断出犯叁妻子是不知情的受害者,司马落提供的切入点就是犯叁的妻子。当犯叁妻子说明真实情况后可以得知,被告犯叁和死者已经存在有一定联系,并且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在自己家中。

唯一的问题是无法判断出犯叁的目的是什么,他是怎么想的。他的目的和想法能直接决定本案的结果。

以案件来说,即使犯叁可以预见死者可能在家中,但是他如果否认预知死者会袭击自己的妻子,那么案件的性质还是没有变化。最多犯叁从伟光正变成小人而已。毕竟讨债是一回事,袭击是一回事。

本案真相有几个可能,第一个可能,犯叁害怕,希望妻子能应付债主,没有想太多,只想逃避。第二个可能,犯叁预见死者和妻子谈心的可能,犯叁妻子迫于债务压力,从了死者,他回家抓现行,债务自然就没了。第三个可能,犯叁离开后不久,非常后悔,觉得自己行为非常不妥,想念妻子的好,于是在汽车刮蹭后火速赶回家。第四个可能,犯叁做好了杀人的打算。

综合分析来看,第四个可能技术含量很高,偶然性很高,犯叁还达不到操控案件能力的标准,所以可以排除。第一可能的可能性也非常低,因为犯叁被催债不是一次两次,其欠下多家银行信用款,并且手机经常接到威胁电话。他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赖债和抵抗心态。

这样一来就剩下第二个第三种可能。

要清楚分析第二还是第三可能,就有一个标准,车是主动刮蹭,还是被动刮蹭。

交通事故真实情况是,犯叁违规并道。犯叁的左侧有汽车,并且车身超过自己的汽车,这时候犯叁仍旧并道,这就属于瞎眼式并道,甚至不能用心乱来解释。

按照这个事实来推测,犯叁七点二十分离家,八点二十五分回家,时间上,行为上都符合第二个可能。

既然预见了可能出现情况,犯叁为什么又攻击了死者呢?问题就在于犯叁妻子并没有如犯叁所想,配合死者谈心。由此也可以推断出犯叁打死死者,有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是这问题又绕回去了,舆论支持的是,当犯叁妻子被袭击,犯叁失去理智杀死了死者。九尾将犯叁打成坏人,并没有改变事实,只是导致舆论因为犯叁是小人而失去对他的同情和支持。

因为在法律层面,一个人是小人还是君子,并不妨碍和改变法律对其做出的审判。在本案中,现实案例,因为犯叁被塑造成保护妻子的英雄,最终没有坐牢。如果九尾揭穿一切,犯叁失去了英雄的光环,那他还会坐牢吗?

九尾将四个可能进行分析说明,这个说明没有真凭实据,只是九尾的推测。最后九尾说明,犯叁肯定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袭击,当发现妻子被袭击后对死者进行攻击。所以本案性质和真实案例性质没有区别。

九尾:“真实案例和真人秀案例的区别在于,真实案例中犯叁是正面人物,在真人秀案例中,犯叁是反面人物。现在就由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

烈焰又赢了,烈焰揭露了陪审度制的最大毛病,陪审员们存在主观的喜恶,这种情绪会让他们忽视或者无视法律的条文。实际上曹云是利用过陪审员情绪。不仅曹云,欧阳逸等刑案水准高的律师,都利用过陪审员的情绪。原因很简单,是陪审员定有罪无罪,不是法官定有罪无罪。

东唐法律客观存在尴尬,他们是从大陆法系转海洋法系。大陆法系中,在理论上法律条文高于正义,高于舆论。海洋法系在一些极端情况中存在高于法律的正义。诸如一个案例(不知道真假),一个小姑娘遇害,小姑娘的父亲在法庭门口枪杀了疑犯,最终父亲被判无罪。这个结果是喜闻乐见的,但是有没有可能存在,疑犯并没有杀害小姑娘可能呢?

犯叁案件从原则来说,其影响力超过犯壹和犯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