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吃瓜钓鱼(第2/3页)
作品:《覆手》员,曾经因为井下不卖地砸其家玻璃等行为被拘捕过,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矿石死在井下家的电猫上。
当夜凌晨三点左右,井下的后院传来警报声,井下披衣服到后院一看,本村村民矿石倒在电猫上浑身抽搐。井下急忙关停电源,而后拨打派出所和大宇岛唯一一位医生的电话。小郭和医生很快到达,医生查看井下情况,判定矿石已经死亡。
什么是电猫?这里科普下闽西八大干,其中有一样为老鼠干(超级好吃,但超级贵,从2005年原先一斤五元涨到了现在六十元,完全吃不起。)。老鼠不选田鼠,不选家鼠,只要山鼠。所谓的电猫就是小电网,将电网放置在自己家山上,通常放置在开阔地,同时有明显的标志。
根据小郭做的笔录,井下是在半个月前购买的电猫。井下家靠山,山里老鼠在晚上进入后院啃咬后院小花园的植物。井下妻子是热爱园艺的一位老太太。井下为了保护后院的植物,于是购买了电猫。
小郭在做完笔录之后,暂时扣押了井下,并且通报镇警署。小郭认为本案可能不单纯是意外。
小偷进我家里盗窃,结果因为地板油滑,摔倒死了。难道我还有过错?有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呢?如果单纯是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假设你近期被盗过,你在被盗后故意把地板弄的油滑,这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还有一种情况,前某书里提到的有小偷不仅偷东西,还会吃主人家冰箱的食物。小偷被毒死了。如果主人知道小偷在这个区域内活跃,并且会吃失主家东西,故意在食物中下毒,导致小偷死亡,那么主人涉嫌谋杀(高岩为故意杀人罪)。
所以这种事分成三种,第一种是不知情,自己行为合理,小偷死亡,无责。
第三种是知道小偷有概率上门,布置陷阱,导致小偷死亡,故意杀人。
第二种是介于两者之间比较麻烦的一种,第一种和第三种都属于主观犯罪,是否有罪完全是看你主观上有没有害人,杀人的意愿。第二种似乎也差不多,区别在于第二种未必需要你主观恶意。
举个例子。
一个人吃完香蕉,把香蕉皮扔到地上,他没有主观恶意,只是没有素质。这时候有盲人走过,踩踏到香蕉皮摔倒,视结果而定,扔香蕉皮的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伤害罪。
但是在实际案例中,比如本案中三种情况差异不大,难以判断。
布置电猫没有明显的标志,也没有任何警示语标志。就这么看似乎算是过失导致他人死亡。也就是说井下布置的电猫不规范才导致矿石死亡。
井下笔录称自己为了防治山鼠布置的电猫,此证词被认定话,井下无责,
事实上,井下在自己家玻璃被砸后的第二天,让东唐孩子购买电猫,邮寄到家,两者之间存在有紧密联系。这点似乎就涉嫌故意杀人罪。但是证据又不够充分,主观想法是很难判断的,除非井下承认或者井下和其他人说过自己要用电猫杀人,否则罪名难以成立。
不仅镇里来了警察,甚至还来检察官。检察官是曹云有一面之缘的九尾良子。九尾良子和九尾鸣人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她是一名离异检察官,今年三十二岁,是名唐版的女司马落。工作认真,勤奋,也比较聪明。
曹云对九尾良子是很热情的,不仅因为九尾良子漂亮,姓感,冷若冰霜,最主要是有一面之缘。曹云绝对不会承认和九尾良子的交通工具直升机有关系。
大宇岛本属于东唐管辖,不过名唐距离比较近,本案由名唐负责。
九尾良子无奈之下,只能同意自己回名唐时带上曹云,曹云对交涉结果很满意,一边吃瓜去了。本案和曹云没有半毛钱的关系,没人给钱就没有关系。大虾的业务曹云已经移交,这钱赚不了。就算井下被判处死刑,他还有拥有卖地否决权,还有他的妻子。如果死者是井下而不是矿石,曹云两千万基本就到手了。
话说,一个人为了两千万有可能去杀人吗?曹云也庆幸是矿石死了,井下如果死亡,自己肯定有很多麻烦。
……
镇里警察和九尾到来后,小郭也吃瓜去了。他现在的工作是保障十几个人的吃喝住行。除了检察官,警察方面还来了物证组和法医。
小郭百忙之中也没忘记曹云和叶澜,给在海边钓鱼的他们送去了午饭。
大宇岛海边鱼很多,而且多是黄翅。野生黄翅在东唐一斤卖十五块,曹云计算,一个上午自己就赚了好几百。另外还有海鳗和一些花俏的叫不上名字的一些鱼。人是贪婪的,这么好赚,如果没有约束,肯定会想办法下网,这样肯定会破坏生态环境。
曹云:“小郭,不走?”送完午饭竟然坐下来,拿起了鱼竿。
小郭了解曹云的德行,道:“曹大律师,就律师角度你对案子有什么看法?”
曹云道:“井下要聪明就马上请我做律师,我保证他无罪释放。他要再不请律师,就要被你们坑了。”
“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