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八章:断案(10/10)(第1/2页)

作品:《日月永在

办公室里,章本一句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让杜文觉察到了事件的转机点。

“你可以确定吗?”

这事他杜文还是非常慎重的,也由不得他不慎重。

所以杜文看着章本,开口再次确定了一遍。

“下官可以确定。”

章本回答的一样慎重,但语气还算比较笃定:“法律条文,一个字就是一个字,一个意思就是一个意思,不存在弹性空间和讨价还价的地方。

比如说贪污,五万文属金额较大,应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那么便是贪了四万九千九百九十九文,也只是属金额较小,顶格,也只能判七年,这就是明确的法定刑,两种行为只差一文钱却差出了三年的刑期,他也一样不存在讨价还价的地方。

下官之前在大理寺工作的时候,陛下和高寺卿都多次指示过法治的精神就是要明定法律的权属问题,该谁负责,负多少责绝不能打任何折扣,该判死刑的不因其功判终身,不该追责的不因其天怒人怨判哪怕一天刑期。

这次四通仓库失火,风助火势烧到了厂区和宿舍,导致了严重的人员死伤情况,我们固然心痛,但这确切不属于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就好比狂风席卷江南,结果转道来了咱们山东,那这就是无妄之灾。

一个工人在工厂里做工、休息,因为这家工厂发生的事故而出现死伤,那么自然是属于在生产岗位上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的权属自然是工厂这个生产主体单位,但这个工人如果下工回家,在路上被醉酒骑马的人撞死了呢?

导致这工人死亡的责任权属自然是醉酒骑马者,承担抚恤责任的人就不是工厂了。

四通仓库失火,火势蔓延到四通制衣厂,四通制衣厂的员工属于遭受了无妄之灾,只是因为四通仓库和四通制衣厂统属四通商行,我们才找周四通来负责,如果这个仓库不叫四通仓库,而叫三通、五通呢?”

对章本的解释,杜文和周瑾对视一眼,都面露苦笑。

他俩不是专业的司法官员,还是没能够听明白。

不得已章本只好举例子:“如果仓库叫做三通仓库,负责人是我,那么我是否需要为四通制衣厂因此次意外而死亡的工人负责呢?

当然需要,但我负责,也只是按照意外来负责,而不是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条例来负责。

因为死伤的工人不是我的工人,他也不是在我的工厂内因为我工厂的事故而死伤的,所以我只承担意外的责任,而不是承担生产原因导致事故的责任。

而这一类责任,叫做意外责任,本质上和天灾意外致人死亡是一样的,那么适用的补偿不是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条款,而应该适用意外灾害救助条款。”

这一下,杜文和周瑾都瞪大了眼。

一个赔偿条款、一个救助条款,这可就完全不是一个概念了!

就说地震,没道理让朝廷给死难者家属抚恤金吧。

老百姓也不会想着问朝廷要,因为害他们亲人死亡的是天灾,得找老天爷。

“这事能办?”

杜文越听心里越嘀咕了,看着章本:“章司正,这可是死伤数百人的大案子,司法解释上不理弄清楚,可是会搞的天怒人怨,出大事的。”

章本郑重点头:“下官可以保证,人命关天下官不敢妄言,意外责任权分两种,天灾意外和人祸意外,四通仓库失火波及制衣厂,就属于人祸意外,因为这火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打四通仓库里烧起来的,四通仓库作为这起意外事故的主体单位来承担这起意外的责任。

而主观条件上,四通仓库本身自然不希望失火,也没有想到会莫名起火,客观事实的发生也完全不在四通仓库的可控范围内。

这跟咱们站在办公室里,从六楼的高度往下扔东西伤人是不一样的性质。

高空抛物,被砸的人自然是遭受了意外,但这个意外的根源回溯到咱们这里,是因为我们的主观行为导致的被害人遭受到侵害,主观上,我们虽然也不希望这起意外发生,但我们却主动忽视了抛物可能带来的客观危害性,所以不属于意外案件,而属于人为的主动侵害案件。

因此,这起火灾案,只应当追究四通仓库的意外责任,对四通仓库的处罚便可以适用意外灾害救助条款。

按照意外灾害救助条款,人祸意外应给付因此次意外导致死亡者的丧葬、抚恤金,承担因意外受伤者的救治费用和误工费用。

意外灾害救助条款中的抚恤金是定数,五十万。

而对受伤者,也仅是承担救治费用和救治期间的误工费用,安顿费是不用给付的。”

抚恤二十万,不负责伤者的安顿费用。

如果适用这个意外灾害救助条款,周四通要少花多少钱?

对比一下,一个叫赔偿条款,一个叫救助条款,给人的感觉就完全不一样。

赔偿,那是站在犯错方的立场,天然就比人低一头。

一开口那是一点底气都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