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九年(第1/2页)

作品:《晚明历史大变局

“你认为关于张二牛母亲和兄长的匿藏罪判错了?”

民事官的公事房中,刘民有和陈新两人单独在讨论着。陈新点头道:“我就是认为判错了,明明就是有罪。”

刘民有坚决的摇头道:“我和你的结论恰恰相反,我认为是我们错了。对错在于是否适合如今的现状,进一步说,法律的基础应当基于人『性』,即此时认同的道德标准,不是我们两人生搬硬套来的我们的标准。基于民间道德规范形成案例法,应当是符合当地道德共识的。”

陈新也坚定的道:“不追究亲眷,逮拿犯人的难度会非常大,必须投入更多的公共人力和物力,以后迟早要设立警署,这种判例对你的民事部并非好事。第二个,军中有连坐之法,投降和临阵脱逃等还要连坐家眷,若是民事上形成了这样的判例,对军法的影响是很大的。”

“但是从家眷的角度来说,亲情是法割断的,社会的基础是亲情,一律追究包庇罪在短期或许有好处,但长期来看,影响的是亲情的纽带和社会信任基础,这是我当初反对黄思德互相举报做法的原因。试问今日的案子,若是其母和兄长将张二牛举报或送官,心中的结一生难解,自会怨气难平。再说送官之后,左邻右舍又当做何看待他们,如何在社区中生存?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有什么理由要求其母将张二牛送官,而不送官又会被入罪,其实已经将他们两头堵死。其未犯罪却处于绝境。任何律法条款应基于人『性』,否则非是律法应有之意。”

陈新举起双手道:“到底孰优孰劣。实在难以说得清楚。但就现在的条件来说,我认为不宜大面积广。刚才屯户的素质你也看了,他们并不懂什么律法精神,我对他们决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

“为何需要懂律法的人?陪审团原本就是最简单的人组成,目的是用朴素的和广为接受的社会道德断定是否有罪或者证据是否有效,逻辑往往是简单的,为了排除陪审团的法律倾向,专业的法律人士是不能入选陪审团的,所以你说的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基于百姓朴素道德标准形成的案例法,才是最符合广泛认同的。明之前各代律法,亲友包庇大多不入罪,看那些听众的样子,似乎也认为该当如此,是符合此时道德认知的结论,我觉得并没有判错。”

陈新摇摇头笑了一下,“其实在我看来,你这个陪审团最大的好处,只是将法官的压力分担了。尤其是在涉及争议『性』案件的时候,攻击的对象会集中在陪审团身上,由此可以维护法官的权威。”

刘民有争辩道:“优点不止一个,陪审团制也可以称为民主司法。更容易消除司法**,这种方法也能对宗族和缙绅产生制约的作用,也可以长期的培养公民的民主思维。”

“一个人会徇私舞弊。九个人亦同样可能如此,甚或在挑选时就可以作弊。仅仅是社区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认知标准,进而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辛普生案就说明这种制度同样有缺点,并不能代表最广泛的认同。所以单纯的法系区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解决司法公正不在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需要更广泛的社会体系协同,各方面配合起来才行,比如今天小小一个庭审,我就发现了欠缺的警察系统和律师,涉及这两个体系又需要其他体系来支撑。同样的,民主思维并非是一切社会问题的良『药』,虽有西方各国这样的正面例子,亦有反面例子,看看印度、菲律宾这些民主国家,不但经济不发达,**程度也名列世界前茅。”

“屯堡的体系需要改变,建立适合更广范围的制度,我们不可能依靠屯长治理天下。。。”

陈新大声打断道:“任何单个制度都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当时的需要才能决定什么最合适。制度之外亦可用措施来替代,便如某处路口禁止车辆通行,你说是制定一个禁止通行的制度找人执法有效,还是摆几块水泥桩子有效?我认为水泥桩更有效,这便是措施,我不需要跟人说教便可以禁止车辆通行,也少了执行制度的困难。在当下来说,登州镇现在最需要的不是司法公正,是高度集权的高效『性』,我宁可用有效的水泥桩,不愿意用某个公正的低效制度。”

陈新颇为激动,说完后两人之间沉默了一下,陈新过了一会才缓和口气道:“但我认为,今天的事可以给我俩提个醒,我们毕竟是外来者,虽然已经十年,但与此时多年传承的道德规范的差别依然存在,有些事情,或许我们认为多了数百年的认知,一定是先进的对的,但偏偏就未必是,只有适合此时此地的做法,才能称为正确。”

刘民有拍拍腿道,“虽然实行这个陪审团是钻朝廷空子之举,但此时我认为还有必要继续,至于以后的制度,咱们可以搁置争议,留到以后慢慢解决。以前说任重道远,今日我才发觉,还有个更难办的,就是任重而还不知道路在何处。”

陈新摇头道:“我们只是不知如何通往最理想的状态而已,大方向却是很清晰的,民富国强社会公正而已。我们两人也许一时想不明白,但能帮着它尽量不走错。到底什么是最好的一条路,恐怕没有人知道。路要一步步的走,任何以为一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