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我杀我自己(第2/3页)
作品:《新顺1730结局是什么》的组织,已经出现,并且不断收买议员、在国会游说。
以《1733糖蜜法》为中心的一整套立法,实际上是一个以维护西印度群岛资本利益的立法,向外国糖征高额税的糖蜜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说以此为契机以扩大西印度资本集团的利益的。
这里面的关键,刨除掉糖蜜法,让西印度资本得以借助行政力量,打压外国廉价糖外,还有个关键的东西。
那就是,西印度的船,不需要在英国本土转运,直接前往爱尔兰和欧洲大陆。
这里面,打的就是爱尔兰不是英国本土的擦边球。
在《航海条例》中,当然那时候还是英格兰共和国,但爱尔兰,和英格兰共和国,在航海条例中是一个并列存在。
也就是说,英国本土,不包括爱尔兰。
理论上,按照《航海条例》,所有的产品,都要先运回英国本土,然后再进行销售。
比如说,东印度公司的茶叶。
东印度公司不是开茶叶店的,而是把茶叶运到英国本土,在那里征收高额税后,再进行拍卖,最后由本土的卖茶叶的,再把这些茶叶卖出去。
也就是说,东印度公司如果直接和本土的茶叶贩子接洽,绕开关税这个中间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违法的……
糖,理论上也一样。
但理论上的东西,肯定要出问的。
谷厥/span比如说,加勒比的糖,难道要先去英国本土,然后再从英国本土运到北美殖民地?
那这已经不是脱裤子放屁了,这是拉了之后又抽回去。
所以,一旦出现裂缝,那问题就好找了。
凡事,要堵,也要疏。
《糖蜜法》的堵,是对外国糖加增关税。
《糖蜜法》的疏,是简化本国糖的麻烦流程、降低税率、减少中间环节、简化行政力量的干预……
而资本,是善于把“疏”,弄成一个溃堤决口的。
其中,西印度的资本集团,要的是直接往欧洲大陆销售的权力,减少政府的干预,但对国内市场又希望政府加大航海条例和糖蜜法监管确保自身在国内的垄断地位。
这其中,西印度资本,获得了直接向欧洲大陆卖货的权力。这包括南欧、北欧,和他们进行直接贸易,以减少中间环节,和法国糖竞争。
那么,爱尔兰呢?
西印度的商人,是否可以不先来英国本土,经过英国本土的分销商再销售到爱尔兰?
所以,拨开历史的迷雾,就能看到有趣的一幕。
1733年糖蜜法等一系列有利于西印度资本的法案议会争端中,到1739年法案要最后审核时,反对最激烈的,是英国的各个“手工业城市”。
而反对的重要一条理由,是“这将导致北欧的商品,对殖民地倾销,将严重损害本国工业的力量”。
那么,问题来了。
一群卖糖的、或者说,名义上是《糖蜜法》为核心的法案,为什么反对的理由是“这将导致北欧商品对殖民地倾销、损害本国工业”?
或者说,北欧,有什么商品,能够对殖民地倾销?
是北欧的商品?
还是瑞典东印度公司、丹麦东印度公司的东方商品?
因为,大家都是千年的狐狸,别玩什么聊斋。你直接去欧洲大陆卖货,那回来的时候,你空着船回来?
南欧的确是渣一般的手工业能力,这个不提,那里倒是买不到什么货。
但是,北欧呢?
原本历史上,瑞典、丹麦的东印度公司,和印度吊毛关系都没有,那么这么点小国,一船一船又一船的中国茶叶、棉布、丝绸、瓷器,都卖到哪儿去了?
1739年,《糖蜜法》等一系列法案最终审核前,反对最激烈的,恰恰是和糖、酒关系不大的手工业城市的议员。
而把爱尔兰拉入西印度直航贸易的范围,也就此拉开了爱尔兰的走私大时代。
问题是,手心手背都是肉。
西印度的资本力量、东印度的资本力量、本国手工业的资本力量——这也一样得拆开看,比如英国的丝织工业,他们也想要便宜的、不被东印度公司垄断的、上等的印度丝或者中国丝;而如羊毛纺织业等,则对东印度公司卖棉布这件事本身不满,哪怕征收超高额关税,就该直接禁止;而棉纺织业,则又希望政府放开棉布的禁令,但又禁止外国棉布进入,可问题是放开棉布禁令,又根本挡不住外国棉布走私……
国家是不能简单的拟人化的。
这场围绕在英国议会的博弈,是各方资本势力的明争暗斗,彼此间的利益很多时候是相互矛盾的。
这甚至不是一个简单的商业资本的问题。
在商业资本之内,还有再细分。
有垄断特权的东印度公司;没有东方货物贸易权、但却能从北欧拿货的西印度资本,二者之间也是有矛盾的。
西印度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