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大赦诏(第1/2页)

作品:《明天子在上可以出而仕矣翻译

第六十二章大赦诏

正统三十二年正旦。

朱祁镇颁布了可以称为变法第一令的大赦诏。

大赦令的内容,也如名字一般。但其中内涵更丰富一些。

首先以天下太平为由大赦天下。

具体是重刑减轻刑,轻刑赦免。大多数死刑全部改为流行,流放西域伊犁。这也是为了巩固边防。

当然了,其中内容并非仅仅这些。

赦免所有贱民。

不管是陈友谅旧部所谓的九姓渔民,还是建文旧臣,还是海上的疍民,还有因为犯罪打入贱籍的人,统统赦免。

这也是为了扩边移民,而增添人力。

虽然,丘濬一直将夷州,也就是台湾开拓这一件事情拿出来说话。

但是实际上,在夷州开拓其中,得病死的,被土人杀死的,瘟疫死的,被蛇虫咬死的人,等等等,死得人不在少数。

只是不到万不得已,谁又愿意背井离乡。

这些人移民的人,都是在福建活不下去的人,这人命也就不值钱了。大部分官员在夷州过的日子,与福建差不多。

真正深入蛮荒,胼手胝足的人,都是老百姓。很多人的死亡是不见于官方文书的。

所以开拓边荒,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与消耗的。

此外还从法律之中,消除了贱民这个概念。

也就是说,今后即便再有人犯罪,也没有将家人打入贱籍这种司法操作了。

这由引申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奴婢的身份问题。

释放奴婢为良人,从古代都有很多明君做,汉光武帝等人,都是为了加强对国家编户齐民的控制。

这也是地方豪强与中央政权的人口争夺战。

这个人口争夺战,从唐到宋,是呈现国家一点点的解构主仆之间的关系。从唐到宋,完全控制的奴隶制度,一点点变成了有契约的雇佣制度。

甚至宋代奴婢的主体,完全是雇佣奴婢,在法律上还是良人,不以贱民视之。

但是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即便如此雇佣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尴尬的,可以说良不良,贱不贱的。

但是到了元代,出现一个大倒退。奴隶制度大举反扑。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后,也是废除奴婢,非官宦功臣,不得用奴婢。

庶民有奴婢,杖一百,放良。

只是这个政策在洪武年间,大抵还是可以实行的,但是之后,随即大明经济的恢复,很多富户自然也会雇佣人的。

所以大明法律之中,用雇工人,这个名词,来专门特指这一个阶级。

而且富户们还专门用义男义女这样的名义,来迷糊雇佣人的行为。

朱祁镇虽然也知道,他这一道命令,其实并不能直接将摧毁这个样的社会现实,毕竟之所以有这样的情况,是有背后的经济逻辑的。

单单一纸命令,就能改变,太祖太宗早就做到了好不好。

在打击私人拥有奴婢这一件事情上,历代大明先皇是一致的。

但是朱祁镇为什么将变法第一刀切在这里。

却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在这种人身关系之上下刀,很多事情都会遇见了死结。

首先,发展工业就要有工人吧?

但是大明法律体系之下,其实没有工人这个身份的。

你也许会说了,之前不说了雇工人?这不是工人?

是的,不是。

不同的词汇,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释。

雇工人这三个字,其实就是奴婢的一种代指了。

虽然这些人也有签订契约,但并不是很多想的类似劳务合同,而是卖身契。或许不会卖一辈子,有时间限制。

但是实际上,这些时间限制有时候都是空谈。

一旦签订这个契约,就等于定下了主仆名分。

当然了,而今也有一些单纯的雇佣关系,就是你给钱,做事,但是一般都是短工。一般长工佃户什么的,都有人身上的依附权力。

想想就知道。

即便是后世职场之上,还是有那么多潜规则的。

而在大明法律上对良人为雇工人的解释也很含糊,有不清楚的地方,大明百姓也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给人干活的。

而强势的主家与弱势的贫民之间,哪里有什么人格上的平等?

首先,根本没有工人这种概念,能不能发展出来工业,单单说一点,即便真正能发展出来工业。

朱祁镇就要面对一个可怕的事实。

每一个大工厂主,都不是大工厂主,乃是拥有曲部数万,甚至数十万的豪强。因为这种社会关系赋予了他们人身依附的权力。

想想郭台铭麾下一百多万人都是这种性质的工人,政府能不能睡着觉。

朱祁镇在少府改革第一件事情,不就是提高匠户的待遇吗?并从匠户之中选拔出来待诏官员,这其实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