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章 如此下场(第3/3页)
作品:《飞豹出击无弹窗》公元1956年5月10曰)公诉人:藏省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文吉措,恩图钦桑,被告人丹增嘉措,男,现年21岁。青海湟中县人。原任藏省佛教格鲁派第十四世***]喇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现在押。
辩护人律师章琅吉措、才旦木珠,为被告丹增嘉措辩护;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56年3月20曰至1956年5月10曰在藏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案主犯丹增嘉措进行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陈述;核实了各种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
本庭确认,丹增嘉措反革命叛国集团是以分裂祖国,破坏藏省民族改革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并组织领导反革命暴乱的反革命集团。这个反革命集团以推翻我国人民明煮专政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人丹增嘉措为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本庭经过38次法庭调查和辩论,有103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53件进行了审查。大量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充分证明这个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庭确认,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丹增嘉措的犯罪事实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被告人丹增嘉措,以推翻人民明煮专政,分裂祖国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叛国集团,组织,领导反革命武装暴乱,是反革命武装暴乱集团案的主犯。
被告人丹增嘉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三条策动反革命武装叛乱罪,第一百零一条反革命杀人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斧罪,第九十五条,阴谋分裂国家罪
该犯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庭根据被告人丹增嘉措犯罪的事实、姓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八条,数罪并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丹增嘉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邓峰最后在大会上作了讲话:“对整个藏区发生的***]反革命武装叛乱,藏省各族人民都对此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严厉谴责。中国人民解放军坚决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维护国家的统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平息了这场反革命武装叛乱,是符合全国包括藏省在内的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个愿望的。藏省军事管制委员会依法对以第十四世***]喇嘛为首的反革命叛国集团主犯的审判代表民心,集中了民意,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的判决。
邓峰强调指出,藏省各族人民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藏省地区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任何破坏藏省稳定、制造分裂的图谋都是不得人心的,是注定要失败的。我们相信在中央的领导下,藏省省人民政斧筹备委员会完全有能力维护藏省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秩序,维护藏省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
***]为首的反革命叛国集团发动的武装叛乱,同帝国主义分子和***]叛乱势力的愿望相反,他们发动的以分裂祖国,阻止藏省民族改革为目的叛乱,不是造成了祖国的分裂和藏省的倒退,而是促进了祖国统一的巩固,促进了***]势力的彻底灭亡,促进了藏省的明煮化的进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