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章 心理罪之城市之光(15)(第1/3页)
作品:《心理罪全集》现场有少量搏斗痕迹,死者身上所穿的棉质睡衣几乎被扯碎。结合在现场提取到的足迹,初步推断凶手的身高在175cm以上,身体强壮,可能从事体力劳动。凶手在现场留下大量痕迹物证,包括指纹、足迹及残留在死者阴道中的精液等生物物证。看来,凶手无心,也无意掩盖罪行。
第二起杀人案发生在c市轴承厂职工宿舍d区22号楼4单元202室,死者栗某,39岁,已婚,生前系某超市收银员。死者遭暴力强奸后,被锐器砍切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现场惨不忍睹。凶器为现场发现的一把菜刀,系栗某所有。凶手乃和平入室。从尸体所处位置(客厅)、附近散落的购物袋及死者身上尚存的衣物、高跟鞋来判断,死者当时购物回家,遇到凶手后,被其尾随至楼道内,趁死者开门时,将其拥撞入室内,进而实施强奸杀人。
在现场提取到大量痕迹物证。经比对,凶手在现场留下的指纹和足迹与新竹小区杀人案可做同一认定。从死者阴道中提取的精液,经dna测试,也与新竹小区杀人案中提取到的生物物证相符。至此,宽平分局决定将两案并案处理,成立专案组,并向省公安厅犯罪心理研究室求助。
方木被公安厅派遣至专案组,并参与了两起案件的整合与分析。其中,不乏一些耐人寻味之处。
其一,两起杀人案件的案发地点相距不远,直线距离不超过一公里。
其二,两起杀人案件相隔的时间为八天,发案时间均为下午1点至2点半之间。如此频繁地作案,且作案地点相对集中,并选择在白天下手,这说明凶手要么完全不具备反侦查能力,要么猖狂至极。
其三,凶手作案呈现出无计划、有规律的特点。两名被害人都是被其尾随入室,施暴后,凶手都是用现场取得的物品当做凶器,实施杀人行为。作案之后,凶器都被随意地弃置在犯罪现场,且没有清除痕迹的反侦查行为。
其四,在死者的身体上、衣物上以及作为凶器的电话线和菜刀握柄上,都发现了黄色油膏状物质。经检测,黄色油膏的主要成分为动物油脂,并含有麻椒、花椒等成分,简单地说,就是俗称麻油的食品原料。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在这些麻油中,警方又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等多种生物碱。据此,警方怀疑在麻油中掺入了罂粟壳。
结合这些线索,方木做出了初步判断:凶手为男性,年龄在30至40岁之间,身高175cm上下,体重在80公斤左右。从事体力劳动。经济状况较差。未婚或离异,独自居住。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就在案发地点附近。住宅空间狭窄,为继承长辈遗产或者租住。凶手喜欢吃麻辣类食品,可能伴有饮酒的习惯。个人卫生习惯较差,不修边幅,可能蓄有胡须。
最重要的是,凶手可能有某种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
方木的理由是:凶手在两次作案前都曾经食用过麻辣类食品,并且,调拌用的麻油里含有罂粟壳。这绝非巧合那么简单。也许罂粟壳就是刺激他强奸杀人的原因之一。一般人食用了含有罂粟壳的食物,比如火锅底料等等,至多会产生成瘾性,但绝不会疯狂到去犯罪。如果方木的推测成立,那么凶手肯定患有某种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在罂粟碱、吗啡等毒素的刺激下,实施强奸杀人行为。而且,方木认为,凶手极可能在短期内再次作案,且作案地点就在方圆五公里以内。
专案组采纳了方木的意见,并在全市范围内下发了协查通告,同时,对全市范围内的餐饮场所进行调查,特别是麻辣火锅店等川菜饭店。
正当侦查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时,一名蔡姓妇女在丈夫的陪同下前来报案。蔡某称:昨天下午两点左右,在服装批发市场从业的蔡某回家拿户口本办理医保,并嘱咐丈夫请假回家等候。进入位于锦水小区5号楼1单元的楼道后,蔡某发现身后有人跟随。联想到近期发生的强奸杀人案,蔡某十分紧张。因不确定丈夫是否已经到家,蔡某快步登上3楼后,在自家的304室门前掏出钥匙开门。这时,蔡某的丈夫听到门响,就把门打开了,恰好看到一名男子站在妻子身后,作势要将其推入室内。见蔡某的丈夫出现,男子扭头就跑。据两名报案人回忆,男子身高在170cm以上,体格健壮,头发短且粗硬,方脸,蓄有胡须。身着一件短袖灰蓝色衬衫,类似工装。至于其他体貌特征,因事发突然,两名报案人均没有注意。
案发当天,正是第二起杀人案案发后的第七天,而锦水小区距离前两起案件的发案地均不超过三公里。
这无疑是一个重要线索,并且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方木的推断。专案组立刻找专家制作嫌疑人的模拟画像,并下发至全市各分局及派出所。方木在这一新线索的基础上,提出嫌疑人所患精神障碍也许是间歇性的,发病周期在七天左右。同时,他建议缩小对餐饮场所的排查范围,仅限于宽平区,重点排查低档小吃如麻辣烫之类,尤其是案发现场附近。
在他看来,凶手身体强壮,基本可以排除吸毒的可能。那么,罂粟壳应该不是他满足毒瘾所需要的。同时,罂粟壳被掺进